【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0.04.01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在城区内焚烧冥纸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构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清明节期间,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河道周边以及环城景区、蜀山森林公园等各类公共绿地范围内焚烧冥纸,违者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出入口、公共绿地摆卖冥纸、鞭炮、祭品,违者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三、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