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函[2010]52号
【发布日期】 2010.04.01 【实施日期】 2010.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水利工程供合肥市用水计量点的批复
(皖价商函〔2010〕52号)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省水利工程用水价格调整涉及供水计量点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合价服〔2010〕29号)悉。经商省水利厅,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明确水费结算关系,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向合肥市水务局供非农业用水的供水计量点为“南淝河闸”上游目前设立的测流站,双方应依据该测流站计量的水量和《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规定的价格结算水费,价外不再收取水损等费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