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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01   阅读:
【发布部门】 812061009 【发文字号】 合律协[2010]4号
【发布日期】 2010.03.28 【实施日期】 2010.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
(合律协〔2010〕4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对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及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习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07年6月至2009年11月期间领取律师实习证,且实习时间满一年的实习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三、考核程序

  (一)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对本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一式两份);

  2.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业务技能出具的考评意见(一式两份);

  3.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人员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出具的《实习鉴定书》(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

  4.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市律师协会审查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实习一年期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实习考核合格:

  1.品行良好;

  2.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3.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实习人员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对实习人员的投诉在申请考核前尚未调查处理结束的,暂缓其考核,待调查处理结束后再行考核。

  (三)市律师协会将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收到的意见或举报,市律协将调查、核实。举报属实,实习人员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四)公示期满后,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材料。

  四、有关要求

  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申报工作。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的,市律师协会将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取消该律师事务所作为实习基地的资格,且市律协将在对律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中扣除相应分值;违规的实习人员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违规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联系人:张艳、姜海燕

  联系电话:5626238、5626358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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