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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农[2010]42号
【发布日期】 2010.03.15 【实施日期】 2010.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管理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农〔2010〕42号)

三县、包河区农委(农村能源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2010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合肥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稳步推进我市农村沼气民生工程建设,现提出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目标,大力实施以“一池三改”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乡村沼气网点建设和养殖企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推广猪-沼-渔(菜、粮、果、菌)生态农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开展“三沼”综合利用,提高沼气综合利用效益。积极探索沼气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保证沼气建后正常使用和效益的长期发挥。
二、年度建设任务
2010年,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5150户(肥东县3100户,肥西县1500户,长丰县550户),养殖小区、联户沼气工程供气155户(肥东县4处供气75户,肥西县3处供气65户,长丰县2处供气15户),乡村服务网点85个(肥东县43个,肥西县20个,长丰县20个,包河区2个),县级服务网点4(肥东、肥西、长丰县和包河区各1个),大中型沼气工程9处(肥东县2处,肥西县3处,长丰县4处)。
三、工作重点
1、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以户为基本项目单元,以“一池三改”为主要内容户用沼气建设,即每户建设一口8m3沼气池,同时配套改厨、改厕、改圈,不养猪的农户要把沼气池与厕所和厨房结合。推广“猪(禽、牛)-沼-渔(菜、粮、果)”模式,开展综合利用,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目标。
2、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在人畜分离、实行小区集中养殖的村,以畜禽粪便污水为原料,以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建设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向附近农户提供沼气。
3、联户沼气工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几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厕、改厨,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
4、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村级沼气服务网点建设一处固定服务场所,新建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购置一批沼气配件。每个网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员,负责300-500户沼气池的维护维修、沼液沼渣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5、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依托现有社会化服务机构或县级农村能源办,建立自主经营、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主要配备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及工具、维修工具盒检测仪器、“一站式”服务业务用房。
6、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建设畜禽粪污处理沼气工程一座,主要包括发酵池、贮气柜、沼气利用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因地制宜地推广“能源生态型”、“能源环保型”沼气工程建设模式和“三沼”综合利用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畜结合的高效循环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
四、资金筹措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受益农户共同承担。
(一)农村户用沼气。2008年尚未实施的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800元/户,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中央补助1000元/户(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2010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1200元/户。地方承担部分,省财政补助640元/户,县财政补助160元/户,受益农户承担不得超过500元/户(农户可投工投劳折算)。市级对3个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二)养殖小区和联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除中央补助外,受益农户承担不超过500元/户,省、县比照户用沼气标准分别承担640元/户和160元/户。市级对3个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三)乡村沼气服务网点。2008年尚未实施的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以及2010年新建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除中央补助外,地方承担部分,省级每个补助4000元,其余部分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承担。
(四)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按照国家发改委安排的投资,每个县级服务站投资标准为60万元,争取中央补助15万元,省级补助15万元,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和服务站自筹。
(五)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大中型沼气每处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40%左右,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项目建设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安徽省户用沼气项目建设技术规范与质量标准》、《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会计核算实务》(试行)、《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安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进管理公开。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安徽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标准、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由各县(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集中采购,将统一采购的设备拨付到各服务网点,并就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做出规定和进行设备拨付监管。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及省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到项目县,由项目县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资金。
(四)保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从事户用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和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养殖小区沼气工程要委托专业的设计机构和建设队伍组织建设,联户沼气要有技术过硬的技工或施工队伍负责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设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五)严格项目验收。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完成任务后,项目县(区)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先行自验,并进行项目审计。自验合格并经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核验后,向省农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农委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安徽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验收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联户沼气工程及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由各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报省农委备案,省农委组织抽查。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省农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项目县(区)要成立农村沼气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县(区)政府农业主管领导应作为项目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配套资金落实、计划任务完成等负总责;县(区)农委主任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县(区)农村能源办公室为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技术指导和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县(区)要按照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将建设任务落实到部门、乡村和农户,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农村能源办备案。
(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要制定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计划任务顺利完成。各项目县(区)每个月10日前要向国家沼气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省农委将在安徽省可再生能源网上每月公布各地建设进度。
(三)加强督查,加快推进。要认真落实项目计划,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财务管理。各项目县(区)要强化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建设进度迟缓的项目县(区),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能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上级核查检查和项目验收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县(区),3年内不允许申报农村能源建设项目,以促进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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