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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10]6号
【发布日期】 2010.03.12 【实施日期】 2010.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10〕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12日

合肥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省、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县(区)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依法属于合肥市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性原则;
(二)谨慎性原则;
(三)权责一致性与重要性相结合原则;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五)纵向指标与横向指标相结合、以纵向指标为主原则;
(六)查实法与引用法相结合、以查实法为主原则。
第二章 审计评价组织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组织方式,由审计结果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构成:
(一)市审计局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项评价和初步综合评价工作。
(二)由市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中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组成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组,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评价审定工作。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包括时间和经济活动范围两个方面:
(一)审计评价时间范围,包括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
(二)审计评价的经济活动范围,按照权责一致性和重要性原则,包括必须予以审计评价、应当予以审计评价两个层次的经济活动范围:
1、按照权责一致性原则,必须予以审计评价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企业)的经济活动;涉及地方财政收支、政府性资金归集管理与使用、公共经济管理与建设、国有资产(资本)运营的重要经济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涉及到领导干部本人直接参与决策、组织、管理的其他经济活动;
2、按照重要性原则,应当予以审计评价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与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企业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 审计评价内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项评价,由市审计局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财政、财务、经营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内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所在地区、部门、企业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审计,对照定性与量化的分项评价指标,分别作出A、B、C、D四个等次的专业性判断意见。具体评价内容如下:
(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作出的经济决策、组织管理的经济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经济政策和规定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二)重大经济、经营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的决策制定与贯彻能力,决策程序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三)财政、财务、经营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组织或管理所在地区、部门、企业的财政、财务、经营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与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企业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和单位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完善性以及执行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情况审计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建立与完善国有(公共)资产(资源)等管理、控制、保值增值等制度的有效性,使用、处置国有(公共)资产(资源)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六)所在地区、部门、企业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审计评价:法定性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性主要经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本地区(部门、企业)制定的计划性主要经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社会性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七)个人廉政情况审计评价:客观反映领导干部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审计局根据领导干部本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分项评价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历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所在地区、单位(企业)执行历次审计决定和落实审计意见情况,提出审计结果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报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组,对审计结果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进行复核。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领导干部审计结果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综合评价组成员单位。
市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组根据审计结果综合评价的初步意见,以及参与综合评价的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综合研究审定,作出审计结果综合评价意见。审计结果综合评价意见必须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方可公布。
第四章 经济责任界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个人应当对履行职责、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问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可分解成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由于本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产生的重大经济问题,所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
1、领导干部所在县区、部门、企业本级,以及本人直接决策、组织实施的经济活动中所有重要经济事项,产生的主要问题;由领导干部本人主持会议形成决策意见的重要经济事项,产生的主要问题;对历史遗留经济事项,有责任解决但没有予以解决所产生的主要问题。
2、在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经济活动中,由领导干部直接决策、交办、审批同意的经济事项,产生的主要经济问题。
(二)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由于管理和监督制度缺陷,或措施不力,造成的主要问题,所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
1、领导干部所在县区、部门、企业本级,以及本人直接决策、组织实施的经济活动中,有证据证明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参与决策、且不了解决策内容的经济事项,领导干部本人已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的经济事项, 由于执行决策和制度偏差,产生的主要经济问题;其他一般性经济问题。
2、与领导干部所在县区、部门、企业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产生的主要经济问题。
(三)领导责任,是指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有非直接管理关系的经济活动,由于管理和监督制度缺陷,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般性问题,负有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承担的上述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分项评价中,分别以相应的比值,计入评价指标计算。
第五章 审计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谈话、问责制度。
综合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扬。
综合评价为“一般”、“较差”等级的,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综合评价为“较差”等级的,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成员单位中的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建立反馈制度和动态跟踪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存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领导干部历次及本次任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及利用情况,定期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综合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报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省颁布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省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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