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建管[2010]23号
【发布日期】 2010.02.09 【实施日期】 2010.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0]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合政〔2010〕11号)精神,现将《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混凝土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二级资质:50万元,三级资质:30万元),于2月底之前一次性存入风险抵押金专户:
收款人: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账号:1302011729020159419
开户行:工行合肥城建支行
备注:市建委(030082)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混凝土生产和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混凝土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
二级资质:50万元
三级资质:30万元
第四条 混凝土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五条 混凝土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费用,企业应当承担并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市城乡建委批准,由代理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混凝土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的,市城乡建委可以根据事故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处理所需资金。
第七条 混凝土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其风险抵押金经依法划转可以抵缴行政罚款。
第八条 市城乡建委将建立对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予以奖惩,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动用后,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风险抵押金当年没有动用的,自然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十条 混凝土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委核准后通知代理银行将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含利息收入)全额退回,并注销其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十一条 混凝土企业未按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市城乡建委可以暂停受理其审批业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