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建管[2010]18号
【发布日期】 2010.02.04 【实施日期】 2010.0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施工许可管理的紧急通知
(合建建管[2010]18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刻吸取前一段时间发生在全国、全省个别地方的几起较大安全事故的教训,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结合前期开展对全市在建项目全面排查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凡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未经过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一律必须让工程停下来,施工单位一律不得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实施施工监理,监督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违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凡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优质结构、各类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评比。已经开工的原则上一律停工,待许可手续办妥后方可继续复工建设。
二、凡未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三、对违规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我委对违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信用扣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网上进行曝光,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凡因故未能及时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一律必须限期补办。在补办手续时必须出示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等,否则不予办理,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凡违规建筑工程,补办《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材料不全的不予补办。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发证窗口,应严格实施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注册证书原件代管制度,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岗责任和制度变更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变更条件要求的,坚决不予变更。施工许可证确需进行变更的,应到原发证窗口办理手续,甲方意见只可提出初步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原证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六、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应提交原项目负责人、总监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证明材料:1、因重病或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认为该建筑师(总监)不称职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七、必须重申,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住建部91号部令要求,依法到各级行政窗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发证窗口,要严格对各项法定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审查,同时还应严格审查外地企业进肥登记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基本条件,凡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一律不发施工许可证,要严格办领“开工证明”的批准手续,要严格限制“开工证明”项目批准数量,凡非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发“开工证明”。
八、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全面掌握无证工程动态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死角存在,实行分工负责,项目到人,责任到人,务于2月10日前,逐项制发书面停工意见,坚决制止未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迁就,否则将承担失职渎职责任。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