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2010]16号
【发布日期】 2010.01.26 【实施日期】 2010.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
(合建[2010]16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土方、预拌混凝土、物料” (以下简称“三车”)运输业务分包行为,深入开展我市 “三车”整治工作,现就规范我市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将土方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土方施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各土方施工单位应将渣土运输业务委托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渣土运输单位承运,并书面签定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将预拌混凝土发包给具有相应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混凝土企业,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且合同中需明确供应企业的具体生产厂区地址和混凝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签订物料购销合同时,要明确要求物料供应单位必须依法将物料运输业务委托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承运,督促道路运输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四、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总包合同和包括渣土运输合同、砼生产运输合同、物料购销合同在内的分包合同,一并提交各级行政窗口备案,总包、分包合同未提交备案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核查承接预拌混凝土专业工程的企业的资质证书(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有效期等信息),严格核查监理项目工程渣土运输、砼生产运输和物料购销等工程分包合同,发现监理项目存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生产、运输业务行为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书面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整改,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认真的,制止不力的,必须立即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六、各级建设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设工程“土方、预拌混凝土、物料”运输业务分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凡发现违反规定,将“土方、混凝土、物料”运输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或个人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混凝土企业及未按本规定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严格处罚。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