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建管[2010]8号
【发布日期】 2010.01.26 【实施日期】 2010.0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分包管理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0]8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各种扰乱我市混凝土生产运输市场的违规行为,维护我市混凝土生产运输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对规范我市混凝土生产运输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混凝土企业资质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承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混凝土企业承接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混凝土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将混凝土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并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合同中需明确供应企业的具体生产厂区地址,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中间商或无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企业。
三、混凝土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做到手续齐全、证件有效。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核查预拌混凝土专业工程的企业的资质证书(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有效期等信息)。严格核查监理项目工程渣土运输、砼生产运输和物料购销等工程分包合同,发现监理项目存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生产、运输业务行为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书面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整改,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认真的,制止不力的,必须立即向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规定,将预拌混凝土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或个人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混凝土企业及未按本规定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责令纠正,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市城乡建委将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督查。严厉打击无资质生产销售砼行为,对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对在日常生产、运送和使用环节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记严重不良记录的,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并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我委责令停业整顿,依法给予撤回资质等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资质,清出建筑市场。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