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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选派第四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0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10]1号
【发布日期】 2010.01.21 【实施日期】 2010.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选派第四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合办〔2010〕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选派第四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厅〔2010〕1号)精神和全省选派第四批干部到村任职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我市选派第四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开展选派工作的重大意义
  自2001年以来,全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分三批选派926名(其中,省直20名、市直231名、县(区)直675名)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下,选派单位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广大选派干部艰苦奋斗、开拓进取,选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选派干部到农村任职,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加强“三农”工作、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大举措;是功在当前、利在长远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关键时期,任务艰巨繁重,需要汇聚各方力量,发挥整体推动作用。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任职,有利于将城市的人才输送到农村,将发展资金和项目引入到农村,促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有利于带动各级各部门进入“三农”工作主战场,形成服务“三农”的合力,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培养锻炼一批了解基层、热爱群众、善干事业的干部队伍,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村任职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关于选派干部的人数、条件和选拔程序
  我市第四批选派干部为120名,其中,省派4名、市派53名、县派54名和区派9名,任期为两年。选派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中共正式党员;热爱“三农”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左右及以下;身体健康。市直、县(区)直部门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一律从内设机构中选派干部,不得从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选派。后备干部要优先选派。
  确定选派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选派单位进行动员,公布选派对象的条件、到农村所任职务、职责任务和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报名或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同级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三、关于选派村的确定和选派干部的任职
  各县、区在确定第四批选派村时,要把“难点村”全部纳入进去,剩余名额在相对贫困和后进村中确定。同时,要统筹考虑选派干部选派村与选派单位结对共建村远近适中。第四批选派干部主要到“难点村”和其他相对贫困、后进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第一书记,任期2年。按照因村派人和人村相适的要求,政法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社会治安问题较多村任职;经济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经济发展落后村任职;民政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不落实村任职;组织部门选派干部主要到班子建设薄弱村任职,等等。各地在安排选派干部任职村时,要保证每个“难点村”都有一名选派干部,省直、市直单位选派干部原则上到“难点村”任职。
  四、关于选派干部的主要任务
  选派干部主持村党组织的工作,按照“加强组织、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维护稳定、锻炼干部,促进农村全面进步”的目标要求,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配套组织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农村经济、民主政治和社会事业,增加农民收入和村集体收入;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五、关于选派干部的管理和待遇
  选派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负总责,选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县级组织部门具体负责。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部门做好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选派干部在村任职两年中,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市、县对选派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对选派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要进行调整,由原单位重新选派。选派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视同选派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选派干部总数的35%,且不占选派单位优秀等次名额。选派干部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选派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情况。
  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与原单位同级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差旅费由选派单位承担,并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县直部门经费确有困难的,选派干部生活补贴可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编制、职务和身份,机构改革中的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按照《关于机构改革中选派到村任职干部定岗及选派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等问题的意见》(皖组字〔2002〕48号)办理。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发展,省财政为每名选派干部安排5万元专项资金,于2010年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批按照《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4〕329号)的规定执行。省里文件规定,选派干部任职期间,每人每年配备5000元办公经费,按2︰2︰1的比例,分别由省、市、县财政承担,县选派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六、加强选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做好选派工作,关键在县委,落实在乡镇党委。县委书记要认真履行选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级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联合选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要加强选派工作办公室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选派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工作,形成抓选派工作的合力。
  各选派单位要高度重视选派工作,严格把好干部选派关,确保选派干部的素质。建立选派单位领导联系选派干部和单位帮扶选派村制度,关心选派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力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并把单位联系和帮扶工作情况作为机关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没有选派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委有关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农部门要制定支持选派工作的政策,充分利用选派干部这个平台,整合资金资源,促进选派村发展。要建立选派工作调研督查制度,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为选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相关工作要求
  市选派干部名单确定后,各单位填写《第四批选派干部情况登记表》,于1月28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各县(区)选派干部填写《县(区)第四批选派干部情况汇总表》,于1月30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农组处。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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