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2号
【发布日期】 2010.01.18 【实施日期】 2010.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合教〔2010〕12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学前教育机构: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市教育法制建设又一重要里程碑,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以人为本,将学前教育工作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学前教育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与审批、学前教育机构保育与教育、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保障、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强化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广大学龄前儿童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教育活动
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工作之中,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对《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在宣传内容上,要全面、准确地宣传《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同时要突出重点,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保育与教育工作人员、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社会各界在学前教育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宣传。要在宣传广度上下功夫,不仅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与教育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同时要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家长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力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的学习带动全体教育工作者以及学龄前儿童家长的学习。在方式方法上,要因地制宜,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家长学校以及发放宣传读本与材料等多种形式,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的优势开展宣传;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以案说法,生动、直观地宣传《条例》。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使《条例》进园、进家庭、进社区,从而使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每一位幼教工作者、学龄前儿童家长、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涵,熟练掌握《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具体规定,切实增强正确履行《条例》的意识,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立法只是第一步,关键靠执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局机关相关处室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切实贯彻好《条例》。各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条例》第二章设立与审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条例》的调整、规范作用,努力为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自己的办学行为,严禁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严禁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办学行为。要高度重视在学儿童安全,特别要高度重视校舍、设施设备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安全等,强化演练,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在学儿童平安,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局法规处。
合肥市教育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