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5号
【发布日期】 2010.01.15 【实施日期】 2010.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交通安全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合政办秘〔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6日至4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运料车(以下简称“三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抓住源头、标本兼治、严管重罚”的原则,在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使“三车”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明显下降,建立“三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安监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委、重点工程局、人社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三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全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电话:2695883)。从市城乡建委、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长效管理办法。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专项整治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全市“三车”现状。建立“三车”信息档案。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全面摸清我市范围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规模、土方用量、用料量、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工程地址、混凝土生产企业运输单位、渣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交通违法情况、交通事故情况等各类信息,并根据“三车”交通违法率和交通事故发生率,建立“三车”运营企业“黑名单”,将“三车”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管理。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在市“三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抓住源头,分块管理,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1.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要摸清属地范围生产企业、运输企业、施工工地的情况,要分别和属地企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特别要落实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配合。
2.市城乡建委和县建委要分别与项目建设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三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根据“三车”专项整治办公室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行业监管。
3.市农委要严把农机车辆及驾驶人的审验办证关,对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车辆和驾驶人一律不予年审,并指导县、区农机部门对农机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4.市公安局与市城管局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三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注意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将“三车”交通违法情况和事故情况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同时,对无证运输车辆反馈给交通局,继续给予处罚。
5.市安监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三车”所属企业每发生一起较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处以5-10万元处罚,发生2次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除处以10万元以上处罚外,同时责成市城乡建委暂扣企业生产许可证,责成交通运输局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同时,对涉及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要对施工企业、承包企业、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主管部门、所属县区进行责任追究。
6.市交通运输局要配合开展路面巡控工作,对“三车”中无运营资质的车辆一律暂扣,并根据相关规定按上限处罚。
7.市城管局要加强对“三车”渣土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登记管理工作,发证时必须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逐车、逐人上网比对,对超期未审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建筑材料、混凝土搅拌运输,记满12分及超期未审验的驾驶人不得驾驶“三车”。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督促车主和驾驶人使用改装密闭装置车辆,杜绝车辆驶离现场带泥上路,积极查处“三车”泼洒、污染、损坏路面等违规行为。
8.市重点工程局要加强对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管,与承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根据安监局或专项整治办公室的处理建议,取消事故频发企业参与投标资格,或中止供料合同。
9.市人社局要加强对“三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违反行为给予上限处罚。
10.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三车”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三)强化源头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签订责任状,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对“三车”多次严重违法的运营企业,可定期排名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专项整治办公室各职能部门,严格执行上限处罚,督促企业整改;对于发生一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三车”运营企业除进行处罚外,直接列入“黑名单”,市城管部门不予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公安交警不予办理市区通行证,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资格证;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一次以上(含一次)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运营企业,由城乡建委取消其生产资质,清除出我市渣土、建筑材料和混凝土搅拌运输市场,从而督促各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意识。
(四)开展部门执法联动,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建立多部门执法联动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公安交警大队与各县、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拼装改装、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和拖拉机等农业运输机械从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建筑材料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拼装、改装和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一律扣留,集中解体;对超期未审验的车辆和改装车辆责令停运、补办相关手续。二是从严查处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超限装载、违反信号标志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依法严管重罚“三车”偷逃、拒缴交通规费等违法行为。三是纠正驾驶人疲劳驾驶、保洁人员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督促车辆和保洁人员管理责任单位落实劳动时间和劳动保护规定,保证驾驶人每隔4小时不少于半小时的休息时间,保洁人员清洁路面时,必须穿戴反光或发光背心,作业工具粘贴反光、发光膜。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整治阶段(1月16日至2月16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从严查处 “三车”交通违法行为,全面遏制“三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实施重点企业抄告制度、建立“黑名单”。
(二)源头治理阶段(2月17日-3月17日)。完善源头治理具体工作措施,形成专项工作规范,各职能部门在专项整治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阶段(3月18日-4月16日)。巩固工作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当前“三车”交通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市民反映强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缴纳保证金、检查考评等监管手段,明确各相关部门、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加强配合;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发挥互补优势。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重点问题,要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整治活动安排,通过集中宣讲、图板、板报展示、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安全行车常识。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开辟宣传专栏、安排记者跟踪报道、对典型交通事故及问题突出的企业公开曝光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三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动员全体市民举报“三车”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专项整治活动的良好氛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