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298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邓坤元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邓坤元 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
唐雯 安徽庐信律师事务所
邱永利 安徽皖韵律师事务所
王方林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高飞 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樊立 广东为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帆 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孙雨涵 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
吴国威 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
孙欣然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广德市
肖溪 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