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教基[2009]369号
【发布日期】 2009.12.28 【实施日期】 2009.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下发合肥市市级一类园、农村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9〕369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一类园、农村示范园保教行为,充分发挥优质学前教育的示范作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市级一类园、农村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认定的市级一类园、农村示范园。
二、办园场所是保教工作得以实施的空间条件和基本物质基础,幼儿园举办者应有稳定的办园场所。
1、举办者的办园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在获得市级一类园或农村示范园称号后,还须具有依法与原出租方签订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2、举办者因租赁办园场地到期或其他原因造成迁址办园的,自迁址之日起,不再享有市级一类园或农村示范园称号。在新址办园满3年,可以重新申请市级一类园或农村示范园评估验收。
三、集团或公司连锁办园、加盟办园,一个法人主体为多所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体幼儿园的法人办多所分园的,其中一所幼儿园获得市级一类园或农村示范园称号,其它的分园或连锁园不能同时视为市级一类园或农村示范园。
分园或连锁园须作为独立的办学主体另行申报。
四、市级一类园、农村示范园要在规范办园行为、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园本教研活动,提高保教队伍素质以及不断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发挥应有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
1、同一法人主体所属幼儿园挂靠其中市级一类园或农村示范园进行招生虚假宣传等行为的;
2、借机提高收费标准、擅定收费项目,违背收费标准等行为的;
3、擅自发放政府的奖补资金,或将政府的奖补资金挪作他用,改变资金用途的;
4、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没有按照各项资金专款专用要求,或没有建立财务年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
5、民办幼儿园在取得市级一类园、农村示范园称号后,在以后年度县区专项评估考核中未达到“优秀”等级的;
6、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保教人员队伍不稳,或出现有悖师德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办园行为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市级一类园、农村示范园不是终身制,每三年复评一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本办法解释权属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教育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