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人社秘[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12.07 【实施日期】 201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合人社秘[2009]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调整参保人员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在校学生(含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10万元,城镇其他居民和市辖区农村居民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统一调整为12万元。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