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06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金晶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金晶 安徽皖师律师事务所
丁露 安徽秉凡律师事务所
陈刚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刘成志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晓磊 上海君悦(合肥)律师事务所
段长歌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邓磊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谢光清 北京中盾(合肥)律师事务所
闫莉莉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盛杰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云峰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刘玉强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三、蚌埠市
汪艳 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
四、淮南市
宫丽丽 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