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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二〇〇九年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09.11.23
【实施日期】 2009.11.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二〇〇九年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义城监狱、市劳教所,局直各事业单位、市律师协会、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2009年,在合肥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全市司法行政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真抓实干,推动了我市司法行政良性循环发展,为全市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范围内,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为做好这次表彰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项目
  这次表彰项目有:集体三等功、集体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嘉奖。
  二、表彰条件
  受到表彰的必须是各方面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明显的集体和个人。
  (一)集体受表彰条件
  1、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领导班子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内部管理规范,队伍整体素质高,无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3、业务工作突出,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主要工作指标在全市处于领先位置。
  在以上三个方面,成绩突出的,给予集体嘉奖;成绩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集体三等功。
  (二)个人受表彰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学习,业务精通,恪尽职守,成绩突出。
  3、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符合以上条件,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成绩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个人三等功。
  局机关、市义城监狱、市劳教所的国家公务员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推荐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发扬民主,认真负责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具体方法和要求如下:
  1、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表彰奖励对象由县区司法局、局直各单位、市律师协会、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对照表彰奖励条件推荐上报。
  三县四区司法局分别推荐1个表彰候选集体和1名表彰候选个人。
  义城监狱、市劳教所推荐3个表彰候选集体,市局机关推荐2个表彰候选集体。市局机关、义城监狱、市劳教所在推荐表彰候选个人时,要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当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推荐,具体推荐名额数另行通知。
  中安公证处、衡正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局属事业单位各推荐表彰候选集体1个、表彰候选个人1名。其中,表彰候选个人从本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人员中推荐。
  市律师协会在全市(含县区)律师行业中推荐表彰候选集体3个,表彰候选个人12名。司法鉴定人协会推荐表彰候选集体1个。
  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各单位、各协会应在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推荐表彰对象工作。市局党委将对上报的表彰候选集体(人)进行研究,并经过考察、公示后,予以表彰。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干部职工。集体评选重点是基层单位;个人评选重点是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县(处)级干部原则不作为表彰对象。凡当年已受上级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推荐候选集体(个人)时,必须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发扬民主,公正公开,基层单位推荐表彰候选对象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局直各单位在上报推荐表彰候选对象前应及时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推荐表彰候选个人。
  3、推荐的候选集体(个人)需要填写《立功集体审批表》、《立功人员审批表》。表中内容一律用16K纸打印,“主要事迹”栏填写500字以内,另撰写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集体事迹材料要突出单位主要工作事实及领导班子集体在推动工作过程中的主要成绩和做法;个人事迹材料要突出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实绩。
  4、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各单位、各协会将推荐的候选集体(个人)名单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政治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联系人:彭旭昌,联系电话:5612303。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立功集体审批表

  呈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制
单位名称
 
单位级别
 
职工总数
 
拟立功等级
 
何时受过
何种奖励
 
主 要 事 迹
                    
呈报单位意见
 
审核单位意见
 
批准单位意见
 
备注  附件2:
  立功人员审批表

  姓  名       
  呈报单位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制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性别
 
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民族
 
职  务
 
工作单位
 
拟立功等级
 
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个人简历
主 要 事 迹
呈报单位意见 
审核单位意见 
批准单位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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