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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9]61号
【发布日期】 2009.11.02 【实施日期】 2009.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9〕6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合发〔2009〕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的精神,现就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制度,认真核实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分设、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结果,监督移交过程,认真做好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计部门要对机构变动单位2008年1月1日以来的资产、负债和财务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应向前延伸。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关注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财政、审计、司法部门及时查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四)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把好编制、人员调动关,对于机构变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移交的,不予办理有关人员的调动手续。
  (五)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所属或代管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六)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综合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增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注意发现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政府;要会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加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国家权益。
  二、做好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清查和移交准备工作
  机构变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纪检监察人员、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组成的资产财务清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资产、财务的清查登记,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进行财产清查。机构变动单位要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材料和其他资产逐一清理,以帐对物,以物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对清理出的报损、报废资产,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的规定进行处置,收益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借出的资产,要予以收回。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的要及时收回;未到期的,要清理造册、明确归还时限,完备到期无条件归还等有关手续。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有意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价赔偿。对房地产要逐房、逐地块进行清查登记,并与土地证、房产证相核对。有产权证的,要按照规定,移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要收集相关资料,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二)核对资金,清理往来款项。机构变动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要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清点核对。预算拨款单位要与财政部门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往来款项要逐笔清理、核实、结清,职工个人欠款,要全部收回;单位间的欠款要全部结清,确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结清的,须出具欠款证明,约定还款期限,由原单位逐人、逐项编制清册移交。
  (三)登记造册,撰写专题报告。机构变动单位在财务资产清理核对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务必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财务移交清册;同时要对2008年以来的资产财务变动情况撰写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变动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至本次机构改革期间的资产财务变动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借款、处置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行为及其审批情况。
  2、机构变动单位在上述期间向干部职工发放奖金、福利、补贴情况,资金调度情况,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的清理情况,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动产、不动产的使用情况。
  资产财务移交前,机构变动单位应将专题报告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三、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交接程序
  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财务交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撤销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该单位的资产财务清理小组按移交清册交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监交。不移交接收单位的资产,由该单位资产财务清理小组向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移交手续。
  (二)合并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合并各方编制清理移交清册,并入单位按清理移交清册逐项清点接收,同级财政部门监交。
  (三)机构变动单位资产财务移交后,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直机构变动单位中的被撤并单位,在政务中心综合楼内的办公用房一律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政务中心综合楼之外的办公用房、非办公用房一律移交市财政部门;被撤并单位公务用车一律移交市财政部门。移交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各单位的职能、编制情况提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重新调配。
  四、机构变动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单位的会计档案,按规定已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管理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连同其他档案一并移交。会计档案仍在财务部门保管的(包括以前年度及当年)要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并办理移交手续。如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期已满需销毁的,暂不销毁,全部移交给接收单位,待机构改革工作结束一年后,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销毁。
  资产、财务移交结束后,被撤并单位将资产移交接收表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据此办理机构变动单位的人员调动手续。
  五、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特别是机构变动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帐务处理。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公费旅游,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对于在机构改革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自处置资产或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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