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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发[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11.02 【实施日期】 2009.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发〔2009〕25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9〕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合肥跨越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统筹协调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一方面,尽可能上下基本对应,建立与省级政府相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保持工作衔接,有利于政令畅通;另一方面,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特点、责权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推进部门内部职能和业务流程整合,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提高城市危机管理能力,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通过改进面向基层群众的“窗口”机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依法行政和效能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问题,结合实际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着力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的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把明确和强化责任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三定”规定,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评估、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完善商贸服务体系。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整合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推进教育、卫生体制改革,将教育、卫生的宏观管理及其机构与微观管理及其机构分离,通过逐步放权和分权,使教育、卫生部门转变为规划、监管和规则制订的行业性的管理部门。加强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探索城市管理重心下移问题,加大市级事权、财权下划力度,科学划分市、区两级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房产物业、国土资源、公安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具体职能部门调整如下:
  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将市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3、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人事局的有关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建市公务员局,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承担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公务员局,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由市委组织部代管。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原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仍列市委机构序列。
  5、组建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交通局的职责、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培育和监督职责、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综合运输协调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不再保留市交通局。
  6、组建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林业局的职责、市园林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不再保留市林业局、市园林局。
  7、重新组建市商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市商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统一管理全市内外贸工作。
  不再保留原市商务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将市粮食局由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业务归口市商务局管理。
  8、组建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按照管理要素,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将城建系统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划入城市管理局。
  不再保留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9、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再挂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
  10、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挂市民防局牌子。
  11、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应调整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12、将市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科学技术局。
  13、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由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市财政局内设机构,原级别不变。
  经上述调整后,市政府共设置工作部门3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见《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市政府办事机构1个:
  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组成部门24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12个: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旅游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工作部门均为正县级。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正县级。
  部门管理机构2个:
  市公务员局,为副县级。市粮食局,为正县级。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0个: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挂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的牌子)、市招商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地震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上机构均为正县级。
  市政府派出机构、驻外机构不作变动。
  (五)规范机构设置
  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今后议事协调机构不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撤销已完成任务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归并自定行政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消除制约自主创新和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根本转变。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政府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结合我市实际,理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街道社区工作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七)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严格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确保机构改革后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突破现有数额。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制定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进一步规范部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协同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三、“三定”规定的制定要求
  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工作,是组织实施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环节。凡本次机构改革中确定新设立及保留的机构,都要重新“三定”。“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职责调整。明确界定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新增的职责,包括划入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增加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包括划出、下放、政府不再管理的职责以及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的职责,指部门原来已有但需要进一步强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地界定本部门的主要职责。职权和责任的确定,要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为依据,坚持上下基本对应原则。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要作对应明确;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没有明确、我市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交叉的职责,要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明确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几个部门完成的,要明确牵头部门。职责界定还要注意把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与部门职责区分开,防止把不属于政府的职责通过部门“三定”合法化。
  (三)内设机构。明确部门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内设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总数,减少内设机构加挂的牌子,任务单一或职责相近的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名称应当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一般称处或室,原则上不称局;部门内设机构不再下设科。内设机构的职责是部门主要职责的分解,要严格限定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设置及编制,机关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明确机关行政编制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重新核定机关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指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需要专门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牵头、配合职责具体工作事项);部门直属(派出)行政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宜;其他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
  (六)附则。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和监督检查事宜。
  四、县、区政府机构改革
  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9〕16号)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县区实际,进行机构调整与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具体要求是:
  1、在不突破机构改革批准的机构限额和核定的总编制范围内,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调整机构。市辖三县政府机构限额按较大县设置,控制在24个以内,市辖四区政府机构限额控制在22个以内。
  2、县、区政府机构以综合设置为主,可参照上级机构设置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更名,不设部门管理机构。
  3、县、区政府要以职能界定为依据,合理调整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理顺关系,保证机构改革任务的落实。
  五、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为保障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编制调整安排、离退休人员归属管理、事业单位调整划转和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一)人员编制的调整与安排
  机构调整和职责整合的单位要按照“人随事走”原则调整安排人员编制。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要从被划转职责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中调整;成建制划转职责的部门,人员编制一并划转;部分职责划转的部门,承担划转职责的人员,要连同编制一并划转。机构改革调整变动单位,领导干部作相应安排的,领导职数逐步消化到规定职数。
  (二)离退休人员的归属与管理
  成建制合并到新组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机构管理;部分职责划出的部门,离退休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不再保留的部门,职责分别划归几个单位的,其离退休人员由承担其主要职责的部门负责管理。
  (三)不再保留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与调整
  不再保留部门的所属事业单位,要本着先稳定、后理顺的思路,先明确归属,再按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市经济委员会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管理;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市林业局和市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市林业和园林局管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归属新组建的市商务局管理;涉及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部分事业单位,除下划属地管理的以外,均归属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四)机构变动部门国有资产、公文资料等处置与管理
  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和公文、资料以及印章管理等,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新组建、改变名称的机构挂牌按有关规定标准,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制作。
  新机构挂牌运转后,原有机构的牌子、印章一律停止使用并交市政府办公厅。
  六、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
  本次机构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重大调整和变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保证质量。要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机构改革平稳进行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在市编委的领导下进行,机构编制、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配合。
  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到机构改革调整到位、领导班子到位、职责任务到位、“三定”规定落实到位,于200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认真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做好机构调整的衔接与协调,做到改革和发展两不误、两促进,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市编办要抓紧做好市直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审核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的职能划转和交叉问题。涉及改革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机构改革方案。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召开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安排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思想动员,为改革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拟定方案。各县、区拟定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制定“三定”方案的规定,认真研究拟定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草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三阶段:审核报批。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市直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草案),经市编办审核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审批。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市直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批复后,立即组织实施,具体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定编定岗任务。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新的政府机构运行一段时间后,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报送书面总结报告材料。市里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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