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时效性2024.9.6-2029.9.6有效
发文字号巢管法〔2024〕13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基准》(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局各工作专班、处室,局属各单位: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基准》 (2024年修订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地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 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执法机构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渔业行政 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巢湖管 理局环境监察支队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
生态环境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巢 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在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具体执法工 作委托环境监察支队实施。
渔业管理行政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在巢湖水域范围内实施的行政 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 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幅度的决定权。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 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性质 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所 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 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执法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 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 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四)一般处罚,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合理幅度予以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幅度内选择较高的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对某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了一种处罚种类, 没有规定处罚幅度的,适用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一)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配合执法机构查处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以暴力抗拒执法,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六)拒不接受检查,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违法 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对照《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本办法相应作出给予减轻处罚、从轻 处罚、一般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决定。
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 进行裁量。
第十一条 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 正或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一般、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认定情形:
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 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处罚时,可视为一般处罚。
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 类进行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较低的30%幅度处罚时, 可视为从轻处罚。
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 类进行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较高的30%幅度处罚时, 可视为从重处罚。
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 可视为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 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四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 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作出减轻、从轻、从重等属于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的处理意见,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经法治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负责人审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 报告》等中说明。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配套实施,其中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处罚上限除外); 所称“至”(或符号为“-”),包括下限本数,不包括上限本数(上 限是100%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