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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农[2009]247号
【发布日期】 2009.09.27 【实施日期】 2009.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合财农〔2009〕247号 合肥市财政局)

肥东县、肥西县、包河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太和会议精神,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财农[2008]1105号《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财农[2008]266号《安徽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情况,就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县(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要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按照省里下达的立项批复,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规范操作,广泛接受监督。县(区)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实施。
  二、强化资金监管。项目县(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县(区)级报账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所需的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不得用于其它项目配套,也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与优势主导产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财政扶持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项目备案。项目县(区)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将项目进展、资金整合、机制创新、宣传发动等情况及工作总结上报省、市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项目县(区)要根据省、市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县(区)要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支持主导产业优势生产区域,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
  五、实行绩效考评。项目县(区)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切实做好绩效考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提供依据。项目县(区)在抓紧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认真开展绩效考评自评,按时向省、市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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