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0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许笑笑等16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许笑笑 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
杜小凤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吴志萍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王亚军 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陈孝昌 安徽泽英律师事务所
刘世义 上海天尚(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义飞 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义梅 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晓伟 北京君泽君(合肥)律师事务所
黄杰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
信依萍 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
三、宿州市
周伟男 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
四、蚌埠市
刘 强 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
钱双林 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
明一凡 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
六、黄山市
刘佩宝 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