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办[2009]57号
【发布日期】 2009.09.14 【实施日期】 2009.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办〔2009〕57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4日
合肥市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做好各开发(园)区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合发〔2009〕12号)、《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市政府第148号令),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盘活存量,以用为先,鼓励企业继续投资。闲置及已批未供未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全市平衡。完善双向约束机制,建立土地出让源头管理和供后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处置范围
对各开发(园)区成立以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处置闲置、已批未供、非法转让及擅自改变用途的各类建设用地。
三、工作步骤
(一)处置阶段(2009年11月30日前)
1、闲置土地处置。国土部门是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处置工作措施及流程按《合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执行。处置工作实行扁平化管理,责任到人(闲置土地具体地块与处置负责人名单见附件1)。每宗闲置土地处置完毕的衡量标准是:如宗地仍由原用地单位继续使用,则应签订补充合同,缴纳闲置费,继续动工建设并承诺开竣工时间;如宗地收回或部分收回,应重新安排新项目或纳入市政府储备。
2、已批未供未用土地处置。已批未供未用土地由市政府收回,统一储备,采取指标置换或重新安排项目报土委会研究,其中指标置换的要由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3、非法转让及擅自改变用途土地的处置。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处置工作实行周报告和月调度制度。以县区和三大开发区国土分局为单位,每周五向市处置闲置土地督查组报告工作情况;每月由市政府牵头召开工作调度会,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逐宗梳理,逐宗销号,并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工作进度,公告注销、收回闲置土地的情况。
(二)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市处置闲置土地督查组对国土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处置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工作结果,并利用典型案例表彰先进,批评后进,震慑违法组织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处置闲置土地督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2),督察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协调配合,明确职责
1、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在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在闲置土地开发动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国土部门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建项目的用地申请。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新安排的项目报市土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国土部门与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发改、建设、经济、规划、房产、环保、消防、金融等部门建立闲置土地处置信息共享机制。 发改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投资相关批复及备案文件;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房屋产权证书;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项目投资、产出、税收证明。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在处置完毕前,上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处置完毕后,凭国土部门书面通知,撤销相关原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在国土部门对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3、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联系政府法律顾问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法律界人士,组成法律专家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以及相关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服务。
4、市财政和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收回闲置土地的资金拨付和收储。
5、市公安部门负责处理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群访性事件;查处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涉及的逃逸、诈骗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置调查工作。
6、市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案件,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快审快结;对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增值地价及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依申请强制执行;对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尽快审结案件,依法解封土地;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设定抵押权的,在处置工作完成前,依法不予查封。
7、各宣传媒体要正确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对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公布闲置土地相关信息,及时报道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市国土部门和各县区、三大开发区要积极做好处置工作全过程的宣传动员工作。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开发(园)区国土分局长是本次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监管责任人。对闲置土地处置到位率低于80%的,追究开发(园)区国土分局长的行政责任;对于故意瞒报、漏报,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项目所在开发(园)区国土分局长的责任。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认定之日起1个月内帮助土地使用权人开工建设,逾期不作为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纪律。对说情、打招呼的实行登记报告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在闲置土地的处置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查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土地出让源头管理,不具备通路、通水、通电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或不能承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具备通路、通水、通电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细化合同条款内容,就项目开竣工时间、容积率、投资强度、投产时间、收益等内容及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的约定。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发改、规划、消防、环保、建设等部门及时办理立项、规划设计、消防、环保、施工等相关手续,并对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税收等进行监管。国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状况实行月报制,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对闲置土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对开发(园)区以外的已批未供、闲置、非法转让及擅自改变用途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处置,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