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9]184号
【发布日期】 2009.09.03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9】18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参保居民住院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三级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400元调整为2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200元调整为100元;异地就医比照我市三级医疗机构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2009年10月1起实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