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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公交技工学校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268号
【发布日期】 2009.09.02 【实施日期】 2009.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公交技工学校新校区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268号)

合肥市公交技工学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你校《合肥市公交技工学校关于申报新校区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校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实行全日制寄宿技工学历教育。今年新校区已投资建设完工,9月1日全面投入使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6]76号)规定:“技工学校住校生的住宿费达到学生公寓标准的,经验收审定后,可以执行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政策”。为鼓励和支持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根据你校新校区的实际住宿条件,同意你校新校区住宿费执行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一、6人间住宿费每生每学期400元,8人间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学校应本着学生自愿原则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宿舍,不住宿的不得收费。
  三、该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分解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跨学期收费。
  四、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五、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试行1年,期满3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此复。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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