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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08.24 【实施日期】 2009.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奖惩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现行政处罚权阳光运行,从源头预防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建委、环保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规范、高效、民主、透明的原则和权责统一、开门试点的要求,通过再造流程、细化标准、完善制度、网上运作,着力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公正行使,为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通过试点,构建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行政处罚工作新机制,建立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处罚网络信息系统和执法监察网络信息系统,实现行政处罚权阳光行使。

  (一)重新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再造行政处罚工作流程。试点单位要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条款再次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范围及内容。要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流程再造。行政相对人一般及其以上阶次的违法行为,试点单位在处理时要推行“四段式”流程,按照“预警告知、限期整改、立案查处、跟踪服务”四个阶段进行;对未造成较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首次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或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二)科学确定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细化量化处罚标准。试点单位对本单位负责查处的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每一项行政处罚行为,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构成要件的不同情况,划分确定为若干裁量阶次。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每个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确定一个具体的罚款数额或比例,力求不留自由裁量空间。对不适用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对应的具体处罚方式;对需要减轻(或从重)、免于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明确规定应具备的相关情形要件,并合理确定减轻(或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和量化标准。对确定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和细化量化标准,要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录》,并公开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信息系统,实现网上运行。试点单位要建立本部门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要把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和量化处罚标准录入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软件。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时,要通过输入相关证据要素,由该系统软件自动生成处罚结果。各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将本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依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时进行网上监察。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保障。

  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执法工作日志制度。试点单位要建立日常执法处罚工作日志制度,制作工作日志登记表格,对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环节,要认真记录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案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作案件卷宗,以便存档备查。

  二要建立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工作机制。各类行政处罚案件,试点单位执法人员要及时调查取证,交由该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经该行政机关集体审议作出处罚决定,形成三位一体、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要完善并严格执行集体审议决定制度。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罚等重大行政处罚,拟从重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涉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等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集体审议决定。

  四要完善自由裁量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试点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会原则上应公开举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证会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五要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案件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情况,以及处罚适用阶次、裁量标准、处罚结果等情况,作出相应的说明。

  (五)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一要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重点建设、外商投资等项目的重大处罚事前报告制度。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以及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涉及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重大处罚,事前应向市政府报告。

  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试点单位要严格执行执法有关回避规定,认真落实执法A、B角工作岗位制度,确保执法工作规范运转。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执法岗位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三要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对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试点单位要围绕执法重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市政府法制办要通过受理执法投诉、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试点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绩效考评,对发生重大错案、造成较大影响的,要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7-8月)。试点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对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二)实施准备阶段(2009年9-10月)。试点单位要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结合执法实际,确定违法行为阶次和处罚标准;编制《行政处罚裁量目录》,于9月20日前报送市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执法监察一室,联系电话:3537323),经审核批准后公布执行;建立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研究开发系统应用软件。

  (三)规范运行阶段(2009年11月)。试点单位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各项相关工作制度,开通网上行政处罚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按照新建立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开展执罚活动。

  (四)总结完善及推广阶段(2009年12月以后)。试点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完善,研究部署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是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培育良好政治生态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工作取得实效。市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办公室(名单附后),在市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试点单位要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方案要于8月30日前报市试点工作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试点单位要坚持开门搞试点,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创新宣传方式,强化试点工作宣传,方便群众参与监督。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试点单位要加强试点工作培训,使广大机关干部和执法人员能够准确掌握试点工作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的有关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做到情况熟悉、业务精通,努力成为依法行政方面的专家。要不断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着力提高培训实效。

  (三)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要指导试点单位编制《行政处罚裁量目录》,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阶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市试点工作办公室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对试点单位编制的《行政处罚裁量目录》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市信息办要指导试点单位设计开发行政处罚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子系统及其应用软件,确保网络信息系统按时开通运行;市财政局要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试点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影响试点工作正常开展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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