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9]36号
【发布日期】 2009.08.13 【实施日期】 2009.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校舍建设与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站在执政为民、对祖国未来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要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能力和综合防灾能力,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立足全市中小学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在3年时间内,建立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推动教育强市、构建和谐合肥作贡献。
二、目标和任务
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校舍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校舍安全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郯庐断裂带沿线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其他洪涝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和已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进行逐栋排查,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抗震设防、综合防灾要求,对每一栋校舍结构的危险性、抗震防灾能力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需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本区域内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的改造加固方案。
(三)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避险搬迁或工程治理;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同时,要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四、建设标准和程序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学校布局、校址选择、校园规划、校舍建筑标准、面积指标应严格执行《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校址选择应符合《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校址选择还应符合防洪除涝要求,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水标准不得低于7年一遇。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的规定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
新建校舍工程及按照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的校舍改、扩建和加固工程,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市、县、区(开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以县、区(开发区)为主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工程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在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工作进度
(一)总体进度。
1.排查:2009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2.鉴定、加固设计:2010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
3.加固改造施工:2009年完成总量的30%,2010年完成总量的60%,2011年完成总量的10%,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二)2009年工作“路线图”及时间表。
各地要按照《县、区级政府2009年实施校舍安全工程“路线图”及时间表》(见附件3)规定的工程实施各环节任务和时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一些具体环节进行细化或适当调整,市将据此组织检查考核。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做出重点安排,投入足够力量,优先开展排查、鉴定,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校舍安全工程前期基础较好、工程总量相对不大的地区,应尽可能提前完成工程任务和目标。
六、工作机制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市建委、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招标投标中心、市重点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部分成员单位派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设综合规划组、排查鉴定组、加固重建组、资金保障及监督检查组。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和附件2。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各县、区(开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市政府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七、资金安排和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开发区)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中央和省级资金重点用于郯庐断裂带沿线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洪涝灾害易发地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鉴定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由投资方和办学单位负责,当地政府予以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和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级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