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黄政办〔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2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影视(网络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之一)》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黄山市影视(网络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之一)
为推进影视产业与本地文化、旅游、生态深度融合,打造安徽省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典范城市和中国“全景影棚”,特制定《黄山市影视(网络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之一)》。
一、补贴基地搭建
1. 对在本市新建或改建影视(网络微短剧)拍摄基地(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摄影棚、高科技数字摄影棚、置景车间)、符合本地规划、实际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事前申请、事后认定的程序,项目建成认定后给予投资主体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牵头执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支持市级影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2. 搭建市级影视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归集本市影视资源和配套服务功能,提供企业注册、项目备案、政策咨询、财税规划、制片服务、器材租赁、资源对接、生活配套等全链条解决方案,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对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按照平台投资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平台建成后,根据平台的成长性、服务业绩和综合评价,连续三年给予运营主体适当奖补。
牵头执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服务、补贴取景拍摄
3. 依托安徽网络微短剧黄山审查分中心,在内容审查、立项和行政审批等方面开通“快捷通道”。市级影视综合服务平台自接受剧组拍摄备案后,提供规范化、一站式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协调开通协拍“绿色通道”。
4. 经报备在本市拍摄的剧组,在不影响景区正常运营情况下,在全市所有国有A级及以上景区取景拍摄免门票。
5. 对来黄拍摄的剧组在黄山市境内开展摄制工作,拍摄5天及以上,经市级影视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审核,符合要求的可凭本地开具的食宿费用发票,给予剧组30%的拍摄补助,每部剧最高不超过3万元。
6. 对本市影视企业在黄山市境内拍摄制作横屏网络微短剧作品实际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群演等)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正片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或电视台播出后,按照在本市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的10%给予拍摄制作方补贴,每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本市影视企业在黄山市境内拍摄制作竖屏网络微短剧作品实际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正片在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或电视台播出后,按照在本市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的10%给予拍摄制作方补贴,每部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牵头执行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级影视综合服务平台
四、鼓励企业落户、做强做大
7. 对在本市影视产业集聚区新入驻的影视(网络微短剧)相关企业,前三年按照实际租金费用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场地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改变用途。
8. 对本市新入驻的影视(网络微短剧)相关企业,首年综合其营业、利润、信用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 对本市入驻影视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年营收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楼宇、产业园区基地等(正常运营超过一年,其中楼宇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至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0. 对本市年营业收入、增速、员工缴纳社保、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影视(网络微短剧)企业,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牵头执行单位:第7、8、9条市文化和旅游局,第10条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第7、8、9条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第10条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
五、鼓励优秀作品
11. 对在本市备案、拍摄、体现“黄山元素”的影视(网络微短剧),对宣推黄山城市形象具有较高影响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作品,经评审认定,每部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2. 本市单位(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作为主要出品方且享有版权、荣誉共享权的影视(网络微短剧),荣获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每部120万元一次性奖励;荣获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每部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本市企业制作或出品并获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的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 对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并播出、60%以上内容在黄山市境内取景拍摄的优秀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 本市企业出品的网络微短剧作品,获得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发放的《网络微短剧节目登记备案号》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并在中央、省、市电视台或头部视听平台播出并达到良好效果的,单部横屏网络微短剧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部竖屏网络微短剧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执行单位:第11、12条市委宣传部,第13、14、15条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财政局
六、加强金融基金支持
16.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影视金融信贷服务。在服务中量身订做金融服务方案,大力推广特色金融产品,一站式完成额度申请、授信审批、存量提额等流程,支持影视文化中小企业发展。对市内影视文化企业实施融资补贴,给予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30%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市内企业以市场化方式筹建影视产业投资基金。
牵头执行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人民银行黄山市分行、黄山金融监管分局、各市属国有企业
七、其他
17. 以动画或人工智能生成视频形式制作的网络微短剧,符合相应条款的可参照执行。
18.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奖补条件,或与本地(含市本级和各区县、黄山高新区等)其他奖补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19. 本次影视(网络微短剧)产业扶持政策未尽事宜,如剧本创作、融合发展、专业人才、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将另行制定。影视相关重要企业在本市入驻、亿元以上重大影视产业项目等,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另行研究。
20. 影视(网络微短剧)企业以不正当方式套取、骗取财政奖补扶持的,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追回奖补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置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资金安排、加强管理的依据。对应条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牵头执行单位另行制定。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