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宿科高〔2024〕37号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6日
宿州市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宿州市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以下简称“一室两中心”),着力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州市重点实验室是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技创新平台。
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平台。
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是主要依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以技术创新为引领,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前沿和制高点,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应用示范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一室两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认定备案,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一室两中心”的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
(二)制定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一室两中心”建设运行管理。
(三)负责“一室两中心”申报和绩效评价,承担认定、合并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是“一室两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本单位日常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协助市科技局开展“一室两中心”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一室两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一室两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平台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及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合做好“一室两中心”申报、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审核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负责跟踪监督“一室两中心”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第三章 立项建设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宿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验室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高校院所为主体,与企业联合共建。
2.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实验室所在学科原则上为特色优势学科。
3.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5.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二)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依托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每年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3.依托企业在本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获得5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相对集中的物理空间和必要的研发设备等。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2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软件研发等企业可适当放宽。
(三)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在宿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鼓励以企业、民非企等社会组织为主体,与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管理层创新意识强,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创新优势,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3.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研发设备原值应不少于600万元,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公共服务能力较强,能够辐射带动本区域、本行业科技创新,每年服务单位数量不少于5家,每年科技成果转化不少于5项。
5.所属产业优势明显,为所在地主导产业,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相应类型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各高校院所申报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拟认定名单。经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申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命名为“宿州市×××(领域名)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企业研发中心的单位统一命名为“×××(企业名称)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一室两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技术(或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依托单位和参建单位各方派代表组成,负责“一室两中心”的发展战略、章程制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技术(或专家)委员会对“一室两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咨询指导。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建立和实施“一室两中心”绩效评价制度,开放运行满两年的平台都应参加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基础条件、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行业影响与贡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科技创新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建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认定称号,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一室两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绩效评价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
(二)发生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一室两中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四)依托单位停产、破产,以及因单位内设机构合并等因素无法保障“一室两中心”正常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一室两中心”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认定条件的,撤销其认定称号。2024年2月份之前已认定成功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直接转为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通过现场勘察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要求的,经公示后转为对应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宿州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标准
附件2: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绩效评价标准
附件3: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标准
附件1
宿州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 评分要点 | 得分 |
基础条件 | 1.场地、仪器设备、资金投入等保障; | |
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 | 1.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情况;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1.学术带头人技术水平; | |
行业影响与贡献 | 1.核心技术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 |
总分 | ||
总体评价: |
附件2
宿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绩效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 评分要点 | 得分 |
基础条件 | 1.场地、仪器设备、资金投入等保障; | |
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 (40分) | 1.研发方向的合理性、创新性、先进性;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20分) | 1.技术带头人科技水平; | |
行业影响与贡献 | 1.行业地位与技术带头作用; | |
总分 | ||
总体评价: |
附件3
宿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 评分要点 | 得分 |
基础条件 | 1.场地、仪器设备、投入等保障; | |
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满分40分) | 1.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情况; |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1.学术带头人技术水平; | |
行业影响与贡献 | 1.每年服务单位数量; | |
总分 | ||
总体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