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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9-29   阅读:

发文机关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9月05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对《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3〕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5日


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推动工艺美术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设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艺术设计制作、设计、理论研究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第四条 专业设置实行动态调整。传统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现代艺术设计包括视觉传达、环境艺术、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工业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其他艺术设计等。


第五条 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专业职称。


第六条 凡在安徽省内从事工艺美术的专业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经当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申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职称,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结合岗位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行业认可。

(六)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累计次数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


第三章 助理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领域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二)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三)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第十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1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二)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二等奖1项;或经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1项;或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三)被授予省级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被授予省辖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被认定为市级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为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五)作为主创人完成的1项工艺美术作品,在市级以上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

(六)工艺美术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获国家专利1项。


第十一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一)参与编制完成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二)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三)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


第五章 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8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的作品中1件以上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作品1件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编者,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三)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2项;或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5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

(四)被授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被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七)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攻关项目,其成果经省(部)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八)作为主创人完成的1项工艺美术作品,在省级以上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

(九)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专利5项以上。


第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的资历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业绩成果符合第十三条所列条件4项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第六章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要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制作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8年。


第十六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的作品中2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国家级专业艺术馆收藏作品2件。

(二)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地方标准;或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四)被授予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或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被认定为国家级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3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七)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攻关项目,其成果经省(部)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八)作为主创人完成的2项工艺美术作品,在省级以上社会公开征集或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采用。

(九)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每项排名前3)。


第十七条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不具备规定的年限要求,业绩成果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条件4项以上,且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提前2年破格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评审条件的要求须同时具备。各项业绩、课题、作品、奖项、论文、项目等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和现代艺术设计目录:

(一)传统工艺美术

雕塑工艺:玉雕、石雕、影雕、竹木核根雕、砖雕、微雕、砚刻、竹刻、蛋雕、泥塑、面塑、牙雕、骨雕等。

金属工艺:铁画、铁字、铁工艺品、刻铜、铜工艺品、铸胎掐丝珐琅器等。

漆器工艺:脱胎漆器、雕漆、镶嵌漆器、彩绘漆器、雕填漆器、漆画、刻漆等。

家具工艺:传统家具设计、工艺、制作等。

花画工艺:丝绵画、版画、沙画、壁画、麦秸画、牛角画、树雕画、珍珠画、铁木画、内画等。

剪纸工艺:剪纸、撕纸、皮影制作等。

编织工艺:柳编工艺品、竹编工艺品、藤编工艺品、草编工艺品、棕编工艺品、麻编工艺品等。

结绣工艺:手工刺绣、徽绣、挑花、花边、手工抽纱、工艺织锦、手工编结品等。

织毯工艺:手工地毯、挂毯、织毯、丝棉麻织等。

印染工艺:扎染、蜡染、蓝印花布、其它手工印染等。

珠宝首饰工艺:金银等各类材质首饰设计、珠宝设计等。

陶瓷工艺:陶类、瓷类、陶瓷雕塑、刻瓷、瓷绘、瓷板画等。

烟花爆竹工艺:烟花爆竹设计、工艺、制作等。

其他民族工艺:徽墨、手工纸、毛笔、罗盘、葫芦器、面具、船模、工艺扇子、羽毛工艺、油布伞、纱灯、布绒玩具、木偶玩具、标本制作、文物修复等。

(二)现代艺术设计

视觉传达:平面设计、广告艺术设计、包装装璜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

环境艺术:室内外艺术设计、园林艺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室内陈设设计等。

公共艺术:装饰艺术、展示艺术设计、灯光艺术设计等。

数字媒体艺术:动漫设计、游戏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等。

工业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外观艺术设计、包装容器设计等。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服饰设计等。

其他艺术设计:网页设计、网店装饰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等。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一条 技能人才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其专业应一致或相近。申报层级对应为:高级技师可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技师可申报工艺美术师、高级工可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工艺美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凡破格申报职称的专业人员,须参加由工艺美术系列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二)所称“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三)所称“主创”是指:一般规模作品第一排名,大型规模作品第一、二排名。“主持完成”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四)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所称“专业期刊”是指:具有C 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副刊、论文集、样本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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