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82号
【发布日期】 2009.07.13 【实施日期】 2009.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社会福利机构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民〔2009〕182号)
各县、区民政局:
《合肥市养老社会福利机构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民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合肥市养老社会福利机构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6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养老福利机构享受财政补助是指2008年8月以后批准新办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2008年8月以前批准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不享受财政补助。
第三条 对新建床位数超过100张以上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超过500张以上的,每张补助3000元。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申报兑现政策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受理申报。
第五条 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财政补贴实行按年度申报,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床位一次性财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加盖县区民政部门公章);
4、床位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齐全后,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