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合民[2009]179号
【发布日期】 2009.07.10 【实施日期】 2009.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
(合民〔2009〕179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低保申请审核程序的透明度,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不错保,不漏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市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
1、日常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2、有举报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在保户;
3、年审时的全部在保户;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由居(村)制定,经街道(乡镇)审批同意后实施,听证会由听证对象所在的居(村)组织、管理、实施,听证结果作为居(村)城乡低保审批的初审意见。
(三)听证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组成人员一般在15人以上,原则上为单数,具体人数由各居(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员由村民组长、群众直选的村民代表、居(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乡镇)相关人员组成,如果听证会组成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则该员予以回避。
(四)辖区内居(村)民均可到会参加旁听。
(五)听证时间的确定
居(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听证会时间的召开时间,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举行听证的理由通知各有关人员。
(六)听证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宣读低保相关政策及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陈述家庭的困难情况及申请理由。
3、居(村)低保工作人员汇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情况。
4、听证会组成人员向申请人提问。
5、参加旁听人员向申请人提问。
6、申请人场外回避。
7、听证会成员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进行唱票统计,半数以上听证会成员通过者方可进入第一次公示阶段,听证会讨论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告知申请人。
8、申请人对听证会结果不服,可向所在社区提出二次听证请求,社区接收到二次听证请求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并组织相关人员在适当时间进行二次听证。
(七)其它
1、听证会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听证成员审核无误后签字,交居(村)低保协理员存档。
2、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听证会成员不可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
二、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城乡低保听证制度是做好新时期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重点,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低保听证指导督查组,由街道(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区(村)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听证组织。
(二)集中培训,加大宣传
各县(区)低保中心要对基层工作人员及相关听证人员做好集中培训工作,使听证人员熟知低保政策,加大对低保政策的宣力度,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严格听证,张榜公示
所有新申请低保户、有争议的或者是受到举报的在保户以及年审时的所有在保户,都要在入户调查取证核实的基础上,严格上会听证。听证会结束要将听证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是没有经过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及公示的低保申请,县(区)民政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四)汇总数据,及时上报
各县(区)低保中心要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被听证人员的人数、听证结果的情况按季统一汇总,上报市低保中心备案。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