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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9]31号
【发布日期】 2009.07.10 【实施日期】 2009.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强化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市协税护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协税护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坚持把保增长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积极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全市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势头,财政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活跃,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在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政策制度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推进协税护税,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对于推进协税护税工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培植壮大税源,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有效防止税收流失,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工作的有效机制

  (一)建立纵向联动网络。以市、县(区)为重点,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开发园区及所属村(社居委)协税护税功能,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居委)四级纵向联动的协税护税网络,扩大协税护税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要加快协税护税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部门联网,及时整理、采集、传递、交换有关涉税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落实专人负责,并及时将涉税信息反馈给财税部门,实现与财税部门信息交流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

  (三)建立统筹协作机制。各地要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协税护税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部门联动协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税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代扣代缴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法程序(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附后)。

  三、突出抓好协税护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一)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向购房者收取定金、预收款及余款时,必须按规定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人出售二手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税种的完(免)税凭证。

  (二)建筑安装业。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建筑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时要督促其按规定交纳税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财税部门。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或相应投融资平台)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各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交通运输业。从事客货运输的业户在办理营运手续后,要按规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履行车船税代征代缴义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保险公司,要严肃查处;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要督促车辆使用者主动缴纳相关税收,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财税部门。

  (四)服务业。加强对餐饮娱乐、房屋出租等服务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令其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的,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居委)以及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医疗卫生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定期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检查,对违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整改,或变更其医疗机构性质,并追缴其应缴税款。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六)教育培训行业。教育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类科技、福利、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企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

  (八)实行零散和异地纳税委托代征。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完善委托代征制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办理委托代征手续费。

  (九)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税收管理。发生土地转让行为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要督促交易主体按规定缴纳税收,并将其有关纳税信息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十)严格发票管理。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和使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

  (十一)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公安机关与财税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积极配合办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使用假发票或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组织体系。市政府已成立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人行、发展改革、建设、教育、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卫生、交通、国土、规划、房产、商务、审计、招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税源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地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协税护税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协税护税相关制度,强化督查指导,严格考核奖惩,定期通报协税护税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做好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税源信息联络工作。

  附件
相关单位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财政局:负责提供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政审核、审批、改制进程等相关信息;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征收信息;及时反馈新增企业的税收级次、税款库别等涉税信息;对市税源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信息的处理、执行情况进行反馈;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县区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等。

  人民银行:负责提供金库报表(包括三县七区)电子数据;配合税务部门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展个体户银行帐户扣税和以税库银联网为主要入库方式的网上报税工作,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申报缴税方式;逐步增加税库银联网系统上线业务量等。

  发改委:负责提供省“861”、市“1346”等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

  招商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项目等情况。

  统计局:负责提供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统计信息以及地区生产总值完成情况;规模以上企业分户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信息。

  房产局:负责提供预售证发放、可售房产总面积、可售房产的销售情况(细化到项目)、房屋权属登记、已备案登记房屋租赁等情况。

  工商局:负责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其中应单列外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的情况)等情况;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时提供《营业执照》年检情况;对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予以配合;负责对税源管理办公室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交的漏登漏管企业加强监管,限期履行注册登记手续等;对办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要严格把关。

  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信息。

  国土局:负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变更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收回及土地批租信息;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在合肥市纳税应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等。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供土地征用、收储情况。

  建委:负责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重点工程以及外地来肥施工队伍有关情况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工程承包信息等。

  招管办:负责将在合肥市纳税作为参加招投标前置条件等。

  规划局:负责提供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等涉税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等。

  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车辆年审信息、经营性停车场注册等信息;协助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的情况反馈;对工商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进行及时查验。

  经委:负责提供供电部门全市分单位工业企业用电量;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变化情况,已认定和取消企业的名单等。

  教育局:负责提供国家和民办教育机构、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民办学校、业余教育和幼儿园的登记情况及境外组织或个人来我市办学情况等。

  民政局:负责提供新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提供福利企业认定情况名单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技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全市各医保定点药店、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保支付信息等。

  商务局:负责提供商贸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协助屠宰环节增值税征收等。

  重点局、建投集团:负责公益性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代扣代缴等工作。

  信息办:协助做好信息交换技术支撑等工作。

  国资委:负责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和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国有资产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信息等。

  交通局:负责提供营运车辆和公路建设工程许可情况;交通运输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公路建设项目及实际资金投入中签定税收代扣代缴协议的税收扣缴情况;及时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

  审计局:负责提供对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发票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提供涉税审计信息等。

  外经局:负责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股权转让情况,货物进出口等情况。

  物价局:负责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收费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涉税信息。

  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专利权、专利技术转让等涉税信息。

  卫生局:负责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情况;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情况等信息。

  文化局:负责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负责提供批准设立的音像、网吧、练歌房、放映厅等行业的登记管理情况等。

  烟草专卖局:负责提供烟草专卖企业对外批发、供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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