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335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胡霄凡等11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胡霄凡 安徽民昭律师事务所
孙小雨 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
王猛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秦文祥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王莹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张春红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缪玄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张洁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郑婷 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
刘成志 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
秦成兵 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吴越 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孙茂 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唐颍东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三、淮南市
周楠 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