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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儿脑瘫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09.07.02
【实施日期】 2009.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脑瘫患儿的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脑瘫患儿的治疗,将脑瘫患儿必需的诊疗项目和用药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凡我市18岁以下参保儿童,经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脑瘫的患儿,可申请享受小儿脑瘫门诊特殊病待遇。申请办法同其它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

  1、门诊待遇

  在我市小儿脑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不设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门诊发生的符合小儿脑瘫治疗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30%、基金支付70%。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2、门诊待遇享受期

  小儿脑瘫门诊治疗的待遇享受期为两年。脑瘫患儿的经治医师应定期对患儿治疗效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治疗无效的,可停止继续治疗。

  三、小儿脑瘫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市区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具备小儿脑瘫治疗条件(见附件2),愿意承担小儿脑瘫医保定点门诊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肥市小儿脑瘫门诊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患儿不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小儿脑瘫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详见合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

  五、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小儿脑瘫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

  【诊疗项目】

  1、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

  2、大便常规、尿常规

  3、乙肝五项

  4、B超、X线、透视

  5、专家康复评定

  6、引导式教育训练

  7、平衡功能训练

  8、电动起立床训练

  9、作业疗法

  10 、小儿捏脊治疗

  11 、中药熏洗治疗

  12 、运动疗法

  13 、言语训练、言语能力评定

  14 、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评定

  15 、头皮针、耳针、电针、普通针刺

  16 、推拿

  17 、脑瘫肢体综合训练

  18 、超短波治疗、底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声波治疗、红外线治疗、微波治疗

  19、一般物理降温

  20、肌肉注射、静脉输液、静脉采血

  【用药目录】

  四己糖神经节苷脂、胞磷胆碱、脑蛋白水解物(注射剂、口服液)(限6周岁以下小儿使用)、小牛血去蛋白注射液、吡拉西坦、奥拉西坦、丹参注射液、丙戊酸钠、托吡酯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小儿脑瘫门诊治疗应具备的条件

  一、康复区域设置与规模标准

  设康复病房,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病床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上。

  1、康复治疗业务用房面积达到800平方米,独立设置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理疗室、作业治疗室,兼设有语言治疗室,中医康复治疗室和心理治疗室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设。

  2、建筑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 体现无障碍设计: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

  (2) 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

  (3) 地、墙、天顶设计便于管线安装、维修及设备固定;

  (4) 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5) 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患者心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

  具备有5名以上专职康复医师(其中至少2名副高以上职称),10名以上专职康复治疗师(20%以上为康复专业大专或本科毕业),康复工程技师1名以上。

  三、设备与器材标准

  小儿脑瘫诊疗项目中所有必备的检查和诊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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