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五号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24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31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的决议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
(2022年8月31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护长江江豚,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完整性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与南京市、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 长江江豚保护工作遵循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的原则,健全完善上下游、左右岸跨地区跨部门协同保护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区域协同推进的保护工作机制。
长江江豚保护实行物种与生境保护相结合。
长江江豚主要实行就地保护,必要时辅助采取迁地保护。
三、 市、沿江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江江豚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管理。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长江江豚保护工作。
沿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长江江豚保护纳入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内容,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科学研究,加大资金投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撑。
建立长江江豚保护专家委员会,为长江江豚的保护管理、救助救护、科研监测以及科普宣传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指导。专家委员会由生物、生态、环保、规划、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五、 对长江江豚经常活动水域,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临时保护区域,明确保护措施。
六、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江豚物种的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水生外来物种、入侵生物的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
(二)开展水生生物保护、渔政管理以及渔政执法与监督;
(三)开展日常巡护和长江江豚应急救助救护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涉及长江江豚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有关长江江豚保护的报警求助,依法预防和处置涉及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八、 市、沿江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以及过江交通、港口建设等其他涉江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的需要,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九、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对长江江豚及其生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要求,落实避让、减缓、补偿、重建等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按照要求对其有效性进行周期性监测和回顾性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生态修复治理方案、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监督。
十、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长江江豚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在长江水域及其岸线上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防止或者减少对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损害:
(一)除执行紧急公务、军事运输、应急救助等任务外,船舶通过长江马鞍山段,应当按照规定航速航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锚地、停泊区以外水域停泊;不得违反规定排放船舶水污染物;非必要缘由,不得鸣笛或者产生其他噪音。
(二)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三)在长江江豚经常活动水域进行涉水和近岸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声呐驱逐等方式,将长江江豚驱离施工水域。
(四)实施科学灭螺,在洲滩湿地不用或者少用灭钉螺药;必须喷洒灭钉螺药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安排时间,及时告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药物散播。
(五)不得丢弃或者倾倒垃圾。
(六)禁捕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捕期内捕捞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七)除科学研究、救灾救助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以外,不得使用无人机、遥控船或者其他方式干扰长江江豚的日常活动。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通过增殖放流、植被自然状态保持、江河湖口连通、自然岸线恢复等措施,改善长江江豚觅食和生息繁衍场所条件。
十二、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马鞍山中心城区可以观豚的独特优势,加强长江江豚观赏目的地建设,设立并完善必要的场所、设施,通过现场观赏、科普教育和长江江豚文化认知融为一体的观豚生态旅游项目,打造马鞍山观豚特色名片。
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挖掘研究长江江豚的历史文化内涵,讲好“微笑天使”故事,阐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价值,传承弘扬长江文化。
每年10月24日为马鞍山长江江豚保护宣传日。
十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死亡、受伤、受困长江江豚的,应当及时报告。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长江江豚保护宣传、巡护等活动。
鼓励、支持长江江豚保护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发挥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长江江豚救助救护、科研监测以及公益宣传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对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四、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南京、镇江等相关市人民政府在科学研究、保护管理、交流救护、执法监督、社会参与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协作活动,协同推进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护。
(一)协同开展流域性长江江豚资源调查和生存环境监测,加强科研合作、技术交流和研究成果共享,推动长江江豚全生命周期联动保护。
(二)加强长江江豚遗传多样性保护合作,协同建立种群基因档案,加强种质资源交流,提升长江江豚遗传多样性。
(三)加强长江江豚的收容救护合作,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互相提供收容救护人员与技术资源,定期开展收容救护技术交流,共同提升收容救护水平。
(四)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管理的执法合作,共同搭建区域性执法协作平台,推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证据互通,依法惩处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行为。
(五)加强长江江豚保护领域民间力量的合作交流,主动加入流域性长江江豚保护联盟,联合开展长江江豚宣传保护活动。
十五、 违反本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长江江豚及其生境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