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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7-19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239号
【发布日期】 2009.07.01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农业品价格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合价费〔2009〕23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落实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就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高校等就业服务机构,免收招聘会门票(求职卡)、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人才推荐费、人才网络推荐费、网上发布、查询信息费。
  二、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 执照副本);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其它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收工本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保管(两年内)等服务。
  四、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明免收报名费、体检费。
  五、上述文件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就业的优惠政策,物价部门将在每年的收费年审时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就业的相关减免、补贴的项目、金额、人数进行统计,将其作为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以督促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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