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09.07.01
【实施日期】 2009.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地产企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减半征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全市各物业服务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减半征收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办理入住手续18个月以内未进行装修、每月发生电费不超过2度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减半征收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5月4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