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切实履行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一般应在年初安排年度工作要点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要工作情况;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
(二)依法履行审判、检察工作职责情况;
(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相关工作机构对议题组织开展视察、检查或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掌握情况。被视察、检查的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材料。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对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对确定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满意度测评表,以确定该报告是否通过。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表,应当根据下列事项进行评价: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所反映专项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交由研究的各方面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80%以上的(含80%),为测评满意;满意票数不足80%,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达到50%以上的(不含50%),为测评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达到50%以上的(含50%),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则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者,报告机关应根据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一)决定依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二)视情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或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提出审议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载入审议意见书。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在会议闭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转交报告机关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依照《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机关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向“一府一委两院”及市政府工作部门通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市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