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9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及问题线索的交办和处理工作,进一步推深做实人大监督工作,根据监督法、代表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蚌埠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题及问题线索,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专题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备案审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等工作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线索。
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时发现的问题及问题线索,由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整理后,按照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处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专题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问题线索,分别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列出问题清单,提出交办处理建议。提出的问题及交办处理建议应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并明确问题办理的责任部门和单位,于活动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专题视察、专题调研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问题线索,经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定后,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交办。
在信访接待、备案审查、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问题线索,一般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转交市“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五条 监督意见书应当写明受监督的对象、问题的内容和来源等,经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同意后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由主任会议同意制发的监督意见书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起草,经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常委会主任审签。
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发的监督意见书,由相对应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起草,经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监督意见书的格式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印发、存档。
第六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在收到监督意见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在接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对交办的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提交报告的,应向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适当延期报告。对监督意见书交办问题有疑异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第七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监督意见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实行清单管理,逐一销号。
第八条 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监督意见书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送常委会主任审签;向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交的关于监督意见书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或者建议常委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