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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7   阅读:

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做好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或者通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网络平台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书写,其中书面提出的应当使用统一印发的《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和《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其内容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属于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交办事宜。

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交办和具体协调工作。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承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出有关办理意见,并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认为其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办理,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必须及时向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必须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代表。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办理的,仍由原承办单位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以公文(函)形式寄发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网络平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后,通过相应的网络平台答复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领衔代表发送《蚌埠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应如实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通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网络平台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通过相应的网络平台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同时抄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六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代表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代表有权对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内容外,应当在答复人大代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网站、人大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办理复文主动予以全文公开。市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年度办理情况报告和通报应在政府网站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审议报告,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专题询问。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结率、满意率、解决率,以及每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解决情况、未解决原因及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形成年度办理情况统计表,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全体代表通报,接受代表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就每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推诿责任、拖延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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