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有效落实,维护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严肃性,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是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决议、决定草案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起草,也可由“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的调研情况和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情况,整理汇总形成审议意见稿,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审议意见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并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送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四条 主任会议结束后七日内,由办公室将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并报送市委,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的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作为汇总形成审议意见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 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后,要认真研究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应及时作出说明。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针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突出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说明。“一府一委两院”应事先将办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跟踪督办工作。督办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列出督办清单,以“四不两直”方式为主,采取明察暗访,深入实地,及时了解掌握办理情况。
“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结合督办情况提出的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方式参照《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暂行办法》进行。
对测评结果不满意的,贯彻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的部门须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报告。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撤职等程序。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常委会对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进行测评的参考。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报、市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