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滁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滁州市人大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经中共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批准成立并在其领导下、在人大系统内部开展活动的研究咨询团体,是市人大老同志进行学习、调研、研讨等活动的载体。
第二条 研究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新滁州等重大战略部署,依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展活动。
第三条 研究会是市人大的内设团体,成员由原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吸纳部分在职的常委会驻会委员自愿参加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本研究会的所有成员均须遵守本章程,参加本会一定的活动或有关研究工作。
本会成员经批准可以随时退出。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并未主动联系说明原因的,即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条 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研究会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法律和中央、省委、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文件,关心、支持我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以及人大工作和建设;
(二)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思想的研究阐释,加强人大制度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对地方人大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努力发挥人大智库作用;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安排,参加重要立法调研、讨论法规草案及有关活动,为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民生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考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适当组织研究会成员开展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 研究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会员组成。研究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条 研究会会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兼任,副会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兼任,秘书长(1人)由原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等担任市人大工作研究会副秘书长。
第七条 研究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全体成员参加,主要是学习重要文件、进行重大问题研讨、总结和安排研究会工作。
研究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中央及省委、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部署、研究商定研究会的有关工作活动计划、确定接纳新会员等事项。
研究会其他临时开会、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 研究会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着少而精、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调研活动。
研究会围绕人大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实践,每年确定若干专题,组织调研,开展讨论,撰写论文,进行交流。
研究会的活动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活动以小型分散为主。
研究会开展重要活动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视情邀请原研究会老同志参加。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负责联系和协助研究会的工作及有关事宜,并可联合举办有关研讨、文体保健等活动。研究会设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办理日常具体事项。研究会办公室地点设在滁州市琅琊大道老市政府办公楼一楼。
第十条 研究会的考察调研和理论研究成果,可分别在滁州人大刊物或网站上选登,有的可向其他报刊和省人大网站推荐。
第十一条 研究会考察调研等业务经费、公务用车、办公用品等,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