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马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预算审查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聘任、解聘和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受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聘任,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咨询等工作,并提供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选聘的条件、程序和任期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熟悉财经预算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财经预算专业知识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热心参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单位及被推荐人同意;
(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审定;
(三)入选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的专家,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颁发聘书;
(四)增补专家的方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聘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期同步。
第七条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专家,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审定后解聘。
第三章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市级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及市级部门预决算初审工作,并提供评审意见;
(二)参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有关财经预算方面的专题调研等工作,并提出调研成果或调研报告;
(四)参与预算审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组织的工作会议和学习培训;
(二)在预算审查期间,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解答疑问;
(三)对预算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五)取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参加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并按照要求提供工作报告或其他成果;
(三)严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披露、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对外披露预算草案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选聘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
(二)建立专家信息档案;
(三)向专家提供预算审查相关材料;
(四)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
(五)审定专家评审劳务报酬;
(六)办理专家库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对预算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初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人数为30人以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评审费标准参照省发改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设立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专项经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部门项目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