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省人大代表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关于各级人大代表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财政局财行[2015]409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经费包括代表活动经费和代表工作经费。人大代表经费应当依法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其标准可根据上级人大要求和有关部门规定,参考物价水平和工作需要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经费主要用于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执行代表职务和开展代表工作的基本开支,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支出项目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经费;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代表工作会议、代表或代表小组组长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政情通报会等;
(四)下拨给各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小组代表活动经费和市人大常委会各专业代表小组活动的经费补助;
(五)市人大常委会为市人大代表订阅的报纸、人大刊物、学习资料经费和邮寄费用;
(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 “评选先进市人大代表小组和先进组织单位、优秀代表和优秀联络员”活动有关费用;
(七)对经核准的无固定收入的基层代表,参加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的误工补贴、交通费用和误餐补助;
(八)其他用于代表工作管理和组织代表活动的费用。
第四条 闭会期间代表经费补助及标准
(一)依据各选举单位代表人数和联络员人数,下拨代表活动经费,拨付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二)市人大各专业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每年补助经费5000元;
(三)市人大代表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和执行代表职务时:1.给予无固定收入的基层代表误工补贴100元/人·天;2.组织跨县区活动时,代表也未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的,给予每人每天误餐补贴100元(同城活动不安排就餐及补贴);
(四)在基层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市、县区人大未统一安排车辆接送代表到活动集合点时,代表也未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的,适当给予代表往返交通补贴(使用公车往返的不享受此项补贴);
(五)省、市人大基层代表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或代省人大通知的外出培训、考察、参会等活动,自行乘坐交通工具(汽车或列车)的,其差旅费在所在单位报销有困难的,可向市人大申请使用代表活动经费,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差旅费报销;
(六)代表应邀参加其他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座谈会、测评会、评议评比等活动,由组织单位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代表交通食宿等补助;
(七)根据省人大拨付的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在蚌省人大代表各小组自行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经费,每人每年800元。
第五条 代表经费的管理及审批
(一)代表经费作为专项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代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财务制度,支出手续完备,报销凭证符合规定;
补助费用的审批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在开展代表活动前,提出符合补助标准的代表名单和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交通费、误餐费和误工费等经代表本人签字领取,其他费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三)市人大基层代表误工补贴对象由代表原选举单位核准,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代表联络办公室)报备;
(四)下拨给选举单位的代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及有关补贴,由各选举单位年末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代表联络办公室)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五)由省人大常委会下拨的委托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做账列支。
第六条 代表经费年度报告。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和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代表联络办公室)编制年度代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12月31日前,省代表经费使用情况向省人大办公厅和人事代表选举工委报告,市人大代表经费使用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代表联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