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宪法法律意识,根据《蚌埠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均应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综合室承办考试具体工作。
三、 考试方式为开卷笔试,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六十分以上为合格。
四、 考试内容:
拟任命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的,考试内容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
拟任命人员为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考试内容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预算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拟任命人员为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考试内容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
拟任命人员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考试内容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
五、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考试试题库。进入试题库的试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试题内容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作出相应的充实调整。
六、 参加考试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所有人员名单、拟任职务等交综合室,由综合室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和考试地点、时间等事宜。凡一届内已经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且拟任职务仍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可不再参加考试。
七、 考试试题,在考试前一个半小时,由两名工作人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试卷由秘书长签发。综合室可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供考试人员查阅。
八、 每次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考场安排两名工作人员监考。阅卷由两名工作人员担任,另行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复核;阅卷人、复核人须在答卷上签名。
九、 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成绩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十、 参加考试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综合室申请查阅答卷。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申请人到综合室查阅。
十一、 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
十二、 每次考试答卷由综合室整理存档。
十三、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3日蚌埠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的《蚌埠市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施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