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制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
第三条 立法规划每届编制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换届前一年启动下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结束,结合市人大代表立法议案,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立法规划报市委常委会审定,以市委文件转发,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立法计划在上一年度9月份开始制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形成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后,12月份报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待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主任会议结合市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再次研究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年度立法计划报市委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主要分为四类:
(一)继续审议项目类;
(二)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纳入任期内或年度内新提请审议项目类;
(三)立法条件趋于成熟,但还需作深入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纳入预备项目类;
(四)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作调研的,纳入立法前期调研类。
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提案人、法规的初审部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等。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地方性法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项目,可以纳入立法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向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向以下单位发函书面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市委系统;
(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三)市政府系统;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五)市司法系统;
(六)市各人民团体;
(七)各县区人大常委会;
(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七条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起草法规的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 市政府系统的单位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论证,统一提出市政府拟立法的项目建议,并将立法项目建议和论证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集、汇总各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按照涉及的主要内容,分送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的立法建议项目,开展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调研、论证,并将建议纳入或者不纳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论证材料以书面形式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应当根据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调研、论证建议,按照立法建议项目的内容和轻重缓急,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讨论稿。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应当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协调会,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讨论稿作进一步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修改调整,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一般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调整和变更的意见进行审查,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有关报刊、网站上公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