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蚌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产生,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组织。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四)有具备立法工作相关知识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的地域、行业和领域。
第六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有关单位推荐基层立法联系点候选单位;
(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正式候选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三)市人大常委会向基层立法联系点颁发“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证书,制作悬挂牌匾,并发文公告。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集中调整一次。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及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征求对有关法律草案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三)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
(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协助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积极宣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鼓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本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开展独立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交调研报告。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对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等,应当及时组织调研,收集整理意见,按规定时限报送。
第十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单位、本行业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针对性、可行性,提高反馈意见的质量。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给予适当补助,从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予以撤销:
(一)未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相关立法活动,或者参与立法活动成效不明显的;
(二)不能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主动要求退出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活动:
(一)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及相关工作会议;
(二)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寄送法律法规、市人大相关刊物、简报以及其他学习资料;
(三)利用蚌埠人大网站、《蚌埠人大》刊物等,介绍推广基层立法联系点经验做法;
(四)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活动;
(五)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