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庆市潜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5月17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一、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有关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不得对其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和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三、 对县人大代表拟进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由决定机关或者批准机关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请许可的报告。
四、 决定机关或者批准机关报请许可的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请许可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拟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及其主要理由和依据等。
五、 常委会收到报请许可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召开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许可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报告机关。如果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必须逮捕的,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初审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一次全体会议确认。
常委会会议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在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许可。
六、 县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而被刑事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向县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并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如果需对其进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决定机关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请许可的报告。
七、 对已经被许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县人大代表,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其进行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后续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不需再报经许可,但决定机关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
八、 对同时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职务的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执行机关除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外,应层报上级司法机关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有关国家机关,对我县的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应委托县本级相应国家机关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许可。
九、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