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宣城市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是指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县人民法院;
(三)县人民检察院;
(三)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一府两院”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议题的确定方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初步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票决。
第五条 工作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为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情况;
(三)落实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情况;
(四)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五)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工作组,制定评议实施方案。对评议工作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召开被评议单位动员会,进行工作部署。被评议单位成立相应组织,配合评议工作。
(二)调研阶段。工作评议采取听取汇报、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约见询问、个别走访、专题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政府审计部门提出对被评议单位相关工作的审计报告,并可以组织对被评议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被评议单位和各相关单位应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评议工作组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并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评议工作组汇总各方面情况后撰写的评议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评议阶段。被评议单位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评议工作组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评议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评议工作组的评议报告,评议工作组成员进行评议发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审议意见,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县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受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测评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满意”票数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二分之一的,为满意单位;“满意”票数未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二分之一,但“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二分之一的,为基本满意单位;“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二分之一的,为不满意单位。
(四)落实审议意见阶段。被评议单位收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强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要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建议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工作评议实施方案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方案》包括工作评议的内容、重点和时间安排等。评议中的重要事项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八条 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评议,也可邀请本选区的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专家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参加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及评议工作人员要做到:
(一)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三)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
第十条 工作评议结果运用:
(一)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情况。
(二)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年度综合考评、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三)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若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相关责任人属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对象,要求其主动辞职或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方式;对不是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直属机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对不属于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